食品宣稱療效害人延誤就醫 新北推動廣告加註醒語

▲新北市衛生局推動廣告平台業者,在播放廣告時加註「本產品非醫療產品,不具醫療效能」醒語。(圖/記者蔡琇惠攝,2018.07.17)
▲新北市衛生局推動廣告平台業者,在播放廣告時加註「本產品非醫療產品,不具醫療效能」醒語。(圖/記者蔡琇惠攝,2018.07.17)

記者蔡琇惠/新北報導

食品、化粧品誇大不實廣告多,甚至宣稱具有療效吸引消費者購買,就有癌症患者因此放棄正統醫療,造成迅速病情惡化。新北市衛生局推動廣告平台業者,在播放廣告時加註「本產品非醫療產品,不具醫療效能」醒語,獲得東森、富邦MOMO、VIVA、天良台,以及安美諾、廣生堂廣告商響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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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衛生局長林奇宏指出,近3年違規廣告平台以電視媒體高居首位,佔5成以上,分析違規廣告的內容,近5成的食品廣告,宣稱產品具瘦身美容、壯陽等誇張、易生誤解或涉及醫療效能的違規內容;另外,近3成的化粧品廣告,則宣稱產品可除皺、生髮等虛偽誇大功效,甚至還有一般商品偽裝成醫療產品,欺騙消費者相信產品具有醫療效能,不僅讓消費者誤解、衍生消費爭議事件,更嚴重誤導疾病患者,發生延誤就醫的危險。

消保官指出,過去曾有民眾申訴看電視廣告買了影射壯陽功能的龜鹿產品,使用後沒效果請求退貨被拒絕;也有民眾陳情誤信電視購物頻道購買標榜有復健功能的遠紅外線機器,但用了2年多卻不見效果,如今申訴無門;甚至一名鼻咽癌第3期的患者,輕信廣告中見證人現身說法,竟放棄正統醫療而改吃保健食品,因此延誤病情。消保官表示,如果能在廣告的同時標註非醫療產品不具醫療效能的醒語,可以有效避免消費爭議或家庭悲劇的發生。

除了在廣告平台加註警語,衛生局為提升業者法規知能,7月至9月間將舉辦13場法規講習,同時提醒,食品化粧品法規已修法,違反食安法第45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針對違規廣告累犯,最高可開罰400萬元罰鍰,另外,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虛偽誇大處以4萬元以上20萬以下,宣稱醫療效能處以60萬以上500萬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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