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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指出,台灣居民今後赴陸工作將和大陸居民一樣,不再需要辦理專門的「台港澳人員就業證」。目前在陸工作的台灣民眾可以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約、工資支付憑證或社會保險繳費記錄作為就業證明資料,依法享有各項勞動保障權益。
新聞稿也提到,台灣民眾在中國大陸失業後可按規定進行失業登記,享受公共就業服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未來也將按照國務院的要求,儘快出台台灣居民在陸就業的配套政策措施。
而根據中國國務院3日發布的規定,取消就業事前審批制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必須在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8月30日以前)公布配套措施。(編輯:周慧盈)107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