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為殘廢可解除婚約 民法將修正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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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顧荃台北12日電)現行民法規定,若婚約訂定後,有一方成為殘廢,另一方可解除婚約。為落實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行政院會日前通過民法修正草案,將廢除本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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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民法976條規定,婚約當事人之一,若有與他人另訂婚約或結婚、生死不明滿一年、有重大不治之症、與人通姦、犯法被判徒刑或成為殘廢等狀況,另一方可解除婚約。

行政院鑒於現行民法有關解除婚約的事由,有「殘廢」這種不當、歧視性文字,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行政院會日前通過民法第976條修正草案,將解除婚約條件中「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事由予以刪除,與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此外,行政院會也通過平均地權條例、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等13案的修正草案,將不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相關法律文字檢視修正,如將「殘廢」、「殘障」、「傷殘」等不當或具歧視性意涵的文字,均修正為「身心障礙」或「失能」,後續函送立法院審議。

依聯合國2006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The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Disabilities)第五條意旨,締約國應禁止所有基於身心障礙的歧視,保障身心障礙者獲得平等與有效的法律保護;另為促進平等與消除歧視,締約國應採取所有適當步驟,以確保提供合理的對待。

為配合聯合國公約實施,台灣於103年8月20日制定公布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並自同年12月3日施行,其中第10條第1項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規定,於本法施行後5年內(即108年12月3日前),完成改進所有違反該公約的法規及行政措施。(編輯:林淑媛)107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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