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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署官員表示,目前企併法主要修法方向大致確立,其中商譽認定部份,財政部已有簡化措施,包含三個面向,首先是商譽費用應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這部分企業若能提出主管機關證明,就無須另外提出證明給稅捐稽徵機關。其次是商譽費用的估價是否合理,最後則是公司的可辨認資產究竟有多少。
至於無形資產攤提方面,賦稅署官員說,目前企併法中明訂可攤提的無形資產包括營業權、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及其他特許權力等。但經濟部此次提出新增無形資產包括客戶名單、客戶或供應商關係、行銷權等,幾乎所有都納進來,「範圍就是一個問題」,可增列哪些無形資產尚待討論。
賦稅署官員表示,在新創公司個人股東被併購後溢價取得存續公司的股權,屬於實物所得,依稅法規定須課稅,現在企併法修法擬給予緩課期,但緩課期究竟是無限延長、還是比照產創條例的5年,目前也待討論,且有一些技術性問題待解決,因此修法進程不會那麼快。(編輯:黃國倫)107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