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第三分隊調閱監視器畫面找到廖姓阿婆並通知到案。廖姓阿婆喊冤表示自己才是受害者,當時她正在趕時間,自己也沒受傷,車也未受損,沒有理會對方正在喊他,就直接騎走,警方調查發現廖姓阿婆因為沒有駕照,研判她怕被開單,因此才會離開現場。
分隊長蔡興邦表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62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肇事雖無人受傷,廖姓阿婆仍不得離開現場,該逃逸之行為將會依規定舉發;另依第 21 條阿婆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