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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金管會在105年9月及12月間發現,該同一關係人持股雖持續降低,惟同期間有4家外資投資公司的投資帳戶相對增加持股。進一步查證後發現,該等外資投資帳戶僅買進彰銀股份,其購買股票的資金最終來源為境外Ultimate,而Ultimate的代表人即為李世聰的女兒。依規定,該等股份應併予計入李世聰同一關係人的持股。
因此,金管會說,加計該4家外資投資帳戶持股後,李世聰同一關係人105年8月24日的持股比率應為9.06%,較其所申報以105年8月1日為基準日的持股比率7.02%,增加逾2個百分點,但卻未依法自持有異動之日起10日內向金管會申報,已違反銀行法規定。
因此,金管會依銀行法規定對李世聰等同一關係人核處新台幣600萬元罰鍰,超過股份無表決權,且應於文到1年內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