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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法也規定,捐贈者的資格以個人、政黨、人民團體及營利事業為限,未滿20歲的國民、與政府機關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的廠商、有累積虧損尚未彌補的營利事業以及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外國人民、法人、團體等,不能捐贈政治獻金。
內政部指出,對於「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個人不能超過新台幣10萬元,營利事業不能超過100萬元,人民團體不能超過50萬元;對於「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今年修法將個人每年捐贈總額調高至30萬元,營利事業不能超過200萬元,人民團體則不能超過100萬元。違反者,將按違反規定的捐贈金額處2倍以下罰鍰。
內政部表示,捐贈政治獻金時,不得以本人以外的名義捐贈政治獻金,若為超過10萬元的現金捐贈,必須要以支票或經由金融機構匯款方式來辦理;而民眾在捐贈後,請記得領取收據做為節稅證明,也可維護自身權益。此外,為強化資訊公開透明機制,今年修法也規定監察院應在受理申報截止日後6個月,將擬參選人的會計報告書全部公開於電腦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