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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交所指出,上市公司子公司能申請海外證券市場掛牌交易,普遍達到相當的營運規模,對上市公司的營運屬於重大事項,過去營業細則第 48 條之 3 規範,僅要求上市公司「重大子公司」赴海外掛牌需經股東會同意,但證交所已將規範的範圍擴大,只要是「納入合併報表的子公司」,未來都需要股東會同意。
此外,證交所也管制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海外掛牌的相關程序。為了讓子公司赴海外掛牌審議更加嚴謹,證交所規範要求,公司應事先設置特別委員會,就相關事項進行審議,並將審議結果提報董事會討論,再提請上市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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