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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男主張《民法》第 982 條修正前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與 2 人以上證人,雖然 25 年前兩人結婚時有到戶政事務所登記,但並未舉行公開儀式,也沒 2 名以上證人,甚至連證人欄都是妻子自行填寫,只有登記後幾天,岳母曾在家中請幾名女方親友吃飯,請求院方確認婚姻不存在。
對此說法,陳男妻子則反駁,表示在登記結婚後,曾親手製作喜糖給鄰居、同事,母親也在家宴請親友,自己還珍藏了當日赴宴親友贈與的 15 份紅包為紀念,而紅包上更有「新婚誌慶」、「永結同心」、「百年好合」等賀詞。
經確認過後,法官認為陳男受過高等教育,具判斷能力,如結婚違反自身意願可拒絕,但他卻隨妻子一同到戶政事務所登記,顯然違背常理,加上紅包作為佐證,法院認定兩人結婚時,在場見證人早已超過 2 名,兩人婚姻符合民法修正前條件,具有效力,駁回陳男提出的婚姻無效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