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人」變「告發人」斷再議機會 黃錫墉批政治力介入

▲宜蘭地檢署於不起訴處分書中將原先的「告訴人」改為「告發人」,黃錫墉批這是政治力介入讓他無法提起再議,是護航陳文昌。(圖/黃錫墉提供 , 2018.09.06)
▲宜蘭地檢署於不起訴處分書中將原先的「告訴人」改為「告發人」,黃錫墉批這是政治力介入讓他無法提起再議,是護航陳文昌。(圖/黃錫墉提供 , 2018.09.06)

記者李清貴/宜蘭報導

宜蘭地檢署日前針對三星鄉長黃錫墉控告宜蘭縣議會議長陳文昌的妻子余玉女等人於今(107)年初民進黨三星鄉選區縣議員初選時,進入民宅代接民調電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做出不起訴處分,該不起訴處分書將黃錫墉列為「告發人」,黃錫墉今(6)日表示,他原先向地檢署提出的訴狀是「告訴人」,如今地檢署擅自將它改為「告發人」,讓他連向高檢署提出再議的機會都沒有,黃錫墉質疑地檢署此舉是在為陳文昌護航。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宜蘭地檢署日前針對三星鄉長黃錫墉控告宜蘭縣議會議長陳文昌的妻子余玉女、三星鄉代會主席陳文新以及宜蘭縣代理縣長陳金德的兒子陳謙等人,於今年1月份民進黨三星鄉選區縣議員初選電話民調時,以進入民宅方式代接電話,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一事,以「黨內初選」不適用《選罷法》以及未有金錢及物品交付,做成不起訴處分。

這份不起訴書將黃錫墉列為「告發人」,而非原先遞狀時的「告訴人」。對此,黃錫墉今天表示,他是參加民調之另一組候選人,也有繳錢作民調,當然是假民調犯罪的被害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32條當然有權提起告訴。而宜蘭地檢署卻在不起訴處分書當中擅自將他列為「告發人」,黃錫墉質疑,此一做法是要讓他無法以「告訴人」名義聲請再議,是否地檢署害怕高檢署再議後、或交付審判後,高檢署檢察官或法官會認為這樣的行為就是違反選罷法,不同意地檢署的認定,才刻意不讓他有再議的機會。

黃錫墉同時表示,宜蘭地檢署這種作為,不排除是有政治力介入,本案事證明確,究竟有無違反選罷法,應由法院認定。怎麼會在地檢署草草自我認定不適用選罷法,他不排除向法務部陳情,甚至到監察院進行糾舉。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鞋槓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