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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調閱監視器,找出肇逃的李姓駕駛(84年次)到案說明,李男到案後辯稱:對方突然剎車才讓他不慎撞上,又看著對方下車狠甩車門,唯恐自己會被打,才會離開現場,警方對他的說詞實在不能認同。
分隊長蔡興邦表示,李姓駕駛因故撞上前方車輛,事故後沒有依規定處置,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62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肇事雖無人受傷,李姓駕駛仍不得離開現場,該逃逸之行為已依規定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