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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指出,林男以贈送義刑中隊顧問為由,105年12月間向岳母經營的商家等店家購買比賽頭等茶、茶油、罐頭塔共5萬8100元,林男明知義刑中隊留在偵查隊的10萬元應檢據單據用於偵查隊,林男卻指示小隊長向義刑中隊黃姓書記請款,黃姓書記誤信款項尚未支付而給予5萬8100元。
檢方表示,林男還把已核銷的3450元餐費拿來請款。另外,分局在105年12月20日未曾在海鮮餐廳舉辦餐會,他竟持海鮮餐廳發票共1萬1000元向義刑中隊請款。
起訴書指出,林男並從義刑中隊留在偵查隊的10萬元中自行支付購買11盒海鮮禮盒共2萬2000元,其中8盒用來作為個人公關使用,與瑞芳警分局或義刑中隊公務並無相關。
此外,時任瑞芳警分局林姓分局長因不知情,也無積極證據認定他有何犯行,因此檢方予以不起訴;不過,檢方表示,林姓前分局長未善盡督導責任,另移請警政署依法懲處。(編輯:李錫璋)107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