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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為,林益世只是向中鋼和中聯經營階層恐嚇,並非直接施壓中鋼大股東經濟部,不構成貪污,依刑法公務員利用職務恐嚇得利罪、財產來源不明罪,判刑7年4月。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採實質影響力說,認定林益世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收賄罪,收賄改判12年徒刑、褫奪公權8年,財產來源不明罪判刑2年、褫奪公權2年,併科罰金1580萬元,合併執行13年6月,褫奪公權8年,併科罰金1580萬元。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8月底以判決理由不備等為由,將收賄部分發回更審,僅就財產來源不明罪部分,判刑2年定讞;此外林益世被控索賄8300萬元,連同洗錢部分,最高法院依刑事妥速審判法,判決無罪定讞。
台北地檢署今天表示,已收到林益世財產來源不明罪判刑定讞判決書等卷證,並發出傳票,傳喚林益世於9月底赴北檢執行科向檢察官報到,發監執行。(編輯:李錫璋)107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