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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更一審判決指出,美商凱雷集團民國95年入主東森媒體公司時,願以每股32.5元收購東森媒體公司股權,並約定若總購買股權比例越高,王令麟可獲取回饋利潤越多。
判決指出,王令麟透過實質掌握的東森得易購公司及百夯公司以每股20元或每股25元,向小股東收購股份,被控蓄意隱瞞凱雷有意收購的重大訊息,以低價向小股東收購股票,再轉賣給凱雷,藉由「隱匿售價、低買高賣」的手法賺取不法利益。51名小股東(含6家公司、45名自然人)透過投保中心向王令麟等求償1億餘元。
高院更一審認定每股29.5元才是合理價格,除了最高法院判決其中43名股東(1家公司、42名自然人)獲賠的1541萬餘元之外,判決這43名股東應以每股26元至29.5元間差額計算,可再獲賠899萬餘元,另5名股東(5家公司)則可獲賠4024萬餘元,王令麟與東森得易購及百夯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此外,有3名小股東因並非刑事判決認定有侵害的犯罪事實存在,因此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不法合法,因此判他們求償敗訴。全案可上訴。(編輯:李錫璋)107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