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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排除公股金融機構部分,金管會表示,則於個案審核時辦理,不特別定於相關規定。
不過,金管會也強調,要發動併購,申請人須承諾於一定期限內(最長為3年)完成整併,無法依主管機關核准期限內完成整併者,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需於期限內釋出持股,而未完成整併前不得再申請投資另1家金融機構。而所謂「完成整併」是指申請人與被投資金融機構董事會均通過合併的決議,或對被投資金融機構持股比率超過25%且具有實質控制力。
值得注意的是,金管會開放「非合意併購」,即所謂的「敵意併購」,但申請人另須具備資本充實、經營能力佳、有國際布局發展能力及企業社會責任良好等4項條件。在資本充實部分,設算以資本計提原則所計算取得控制性持股後的資本適足率超過法定標準,且雙重槓桿比率(金控)或投資限額(銀行)未超過法定上限。
在經營能力佳方面,金管會要求最近3個年度均無累積虧損,且最近3個年度的合併報表稅前ROE及ROA平均數均不低於同業前2/3水準。同時,要有國際布局發展能力,即申請人於3個以上國家或地區設有營業據點(不含辦事處),且其中1個營業據點經營業務超過5年(申請人為金融控股公司者,以旗下子公司的合計營業據點計算)。
買家也要具備企業社會責任良好,即最近3個年度的公司治理評鑑均屬前35%,並能提出深耕社會責任具體事蹟,如積極參與社會或公益活動、消費者保護、勞資關係與員工福利、環境永續、企業社會責任政策等事項有具體良好事蹟。
金管會也表示,目前符合「非合意」併購條件的潛在買家包括中信、富邦、國泰、玉山、台新等5家金控公司,還有中信、台北富邦、玉山、台新、國泰世華及上海等6家銀行。不過,包括富邦金、國泰金及玉山金都已對外表示只會採取合意併購。而此項法規修正將預告60天,預計在11月中旬生效,有意進行併購的金融業者,最快今年12月中旬就能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