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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地方法院一審判處馮姓女子12年徒刑,馮女上訴辯稱沒有殺人犯意,是先遭男友毆打才持刀刺殺男友,屬於正當防衛。
高院承審合議庭認為,卷證顯示馮姓女子未受有任何傷勢,現場跡證更顯示馮女在浴室刺殺男友後,還一路追殺到客廳,見男友倒地還用皮帶將男友拖到房間床上,並擦拭清理現場血跡。
合議庭認為,被害人受有一深達10公分的刀傷,顯見馮姓女子下手甚重,而且被害人噴濺型血跡從浴室到客廳都有,可見馮女一路追殺被害人,毫無鬆手跡象,馮女辯稱無殺人故意,不能採信。
合議庭審酌馮姓女子自首,行為時辨識能力與控制能力顯著降低,但未與家屬和解,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無違法恣意,駁回上訴,維持12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編輯:李亨山)107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