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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表示,此案在台南高分院更二審曾判決無罪。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通過監察委員仉桂美提出的調查報告,促請法務部研提再審或非常上訴。
另外,仉桂美在監察院審查會議上指出,現行規定病歷資料僅保存10年,保存年限過短,雖有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之規定,對於「必要時」的認定模糊不清。隨著相關生物鑑定技術的發展,鑑定結果的準確性也有可能出現變化。偵查、審理程序中有關證據資料的保存,攸關當事人權益保障甚鉅。
仉桂美說,對於司法案件相關證據保存方式、年限等議題,促請行政院儘速會同司法院依司法國是會議的決議,建立完善的證物保管制度。(編輯:楊凱翔)107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