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銀前董座蔡友才行政訴訟勝訴 金管會將再上訴

▲ 兆豐銀前董事長蔡友才。(鉅亨網資料照)
▲ 兆豐銀前董事長蔡友才。(鉅亨網資料照)

鉅亨網

兆豐金 (2886-TW) 旗下兆豐銀行 2016 年因紐約分行裁罰案,遭美國重罰新台幣 57 億元,當時金管會認為,兆豐銀前董事長蔡友才任內未盡監督之責,予以解職,蔡友才不滿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6 月 28 日判金管會敗訴,創銀行局敗訴首例。金管會今 (13) 日表示,已在 7 月 23 日對蔡友才再提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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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豐銀行紐約分行 2015 年,因未能有效執行防制洗錢遵循計畫,於 2016 年,遭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署 (DFS) 罰款 1.8 億美元 (約新台幣 57 億元),而兆豐金控董座蔡友才在重罰消息曝光前,已自行請辭兆豐金董座及兆豐銀董事職務獲准,事情爆發後,金管會認為蔡友才任內未盡監督之責,2016 年 9 月祭出懲處,解除蔡友才兆豐銀行董事職務。

蔡友才不服提起訴願遭駁,進而提起行政訴訟;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6 月 28 日判金管會敗訴。

對此,金管會今日晚間表示,依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書,金管會敗訴理由,是蔡友才自 2010 年 7 月 1 日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擔任兆豐銀行董事長,但金管會解除其董事職務時,蔡友才已非兆豐銀董事,早已無法行使董事職權,也無危害兆豐銀健全營運的可能。若依此見解,以後銀行負責人只要在被金管會解職前,就先辭去職務,就可能規避行政處分,如此恐影響金管會監理,因此決議上訴。

金管會進一步指出,在收到判決書後,不到一個月,隨即於 7 月 23 日上訴,此案不僅影響蔡友才 5 年內是否能任職金融圈,也將影響未來金管會對金融機構的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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