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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友才不服提起訴願遭駁,進而提起行政訴訟;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6 月 28 日判金管會敗訴。
對此,金管會今日晚間表示,依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書,金管會敗訴理由,是蔡友才自 2010 年 7 月 1 日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擔任兆豐銀行董事長,但金管會解除其董事職務時,蔡友才已非兆豐銀董事,早已無法行使董事職權,也無危害兆豐銀健全營運的可能。若依此見解,以後銀行負責人只要在被金管會解職前,就先辭去職務,就可能規避行政處分,如此恐影響金管會監理,因此決議上訴。
金管會進一步指出,在收到判決書後,不到一個月,隨即於 7 月 23 日上訴,此案不僅影響蔡友才 5 年內是否能任職金融圈,也將影響未來金管會對金融機構的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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