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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祭出投保過程需錄音或錄影的規定,是因為高齡人士希望享有穩定的退休生活,因此不少人把投資型保單當成一個投資工具,卻往往因為對商品不夠熟悉、或是業務員的話術,就「畫押」投保,事後常因投資虧損、手續費過高等問題引發糾紛,金管會因此認為,若能把交易過程錄音或錄影保存,以後任何一方主張銷售過程有問題,就可舉證息爭。
但是,事實上,投資型保單的內容非常複雜,因此購買時,金管會本就要求客戶必須在購買文件上親自簽名非常多次,藉此確認很多事情。這些簽名雖是以保護消費者為出發點,卻不見得百分之百對消費者有利,因為許多人常常會發生「簽名時並不一定知道自己簽了什麼」的情況,事後保險公司說消費者已經簽名確認,反而可能難以主張自己完全不知情。
除非從錄音或錄影上,可以清楚分辨出是業務員沒說清楚,或是以話術誘導消費者購買不適當風險屬性的商品;由此可知,要杜絕消費爭議的最基本原則,對消費者的金融教育也要再教育。
當然不可廢言,此項新規定一定可降低投保糾紛,至少對於別有用心的業務員將有一定程度的嚇阻作用,但消費者若是只想仰賴這個方法沒搞清楚商品或是只聽到宣告利率高就一頭熱盲目地「畫押」,那麼一旦發生投保糾紛時,縱使保存再多證據,恐怕也無法杜絕消費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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