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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說,移轉訂價、CFC及PEM都是稅制上防止跨國租稅規避,CRS則是稅政上因資訊不透明會隱藏避稅痕跡,透過此CRS,稅捐機關就可知道企業在哪避稅。她認為,若這反避稅制度能建構完成,是可有效防止這些跨國企業的一些避稅行為,而CRS已確定在明年就要做。
至於CFC及PEM反避稅制度,立法院早在2016年7月12日已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43條之3、之4增訂案,就是「反避稅條款」,主要適用2種對象,一是CFC盈餘無論有無匯回,都須計入台灣母公司或個人當年度所得課稅;二是只要PEM在台灣,即使公司遠在稅負較低的地區或國家,均視為國內企業課稅,包括境內外所得、海外股權移轉等,都須依法申報課稅。
宋秀玲進一步說明,CFC主要是針對跨國企業在第三地設立控股公司,所有利潤最後回歸第三地控股公司,但因台灣稅法規定第三地公司盈餘要分配,才能對台灣公司課稅,若第三地公司盈餘不分配回母公司尤其是設在免稅天堂,因當地不用課稅,再保留盈餘不分配,就等於不用繳稅,因此各國才會推動CFC制度,即針對這些把盈餘都集中在第三地公司又保留不分配,以規避母公司所得稅的企業所做的反避稅措施。
PEM則是第三地公司成立的公司,本身就是紙上公司,在當地沒有營運活動,真正實際管理及營運全部都在台灣,由於台灣對於在台居住的營利事業不論國內外所得都要繳稅,因此若是透過海外紙上公司接單,就不是台灣公司的海外所得,無法課到稅,而現在PEM就針對特定反避稅,給予很明確判斷標準,由公司自己去判斷,去調整投資架構及行為。
不過,宋秀玲說,由於當時國內對反避稅還沒那麼熟悉,加上很多台商誤解政府就是想加稅,因此,訂定緩衝期,加上當時台商有6成對外投資都在大陸,可能有雙重課稅問題,因此當時設定日初條款有3條件包括兩岸租稅協議生效、反避免子法成熟及新加坡、香港執行CRS。
如今看來,她說後面2個條件已成立,財政部也成立工作小組,目前所有子法也都已發布,並加強宣導,讓企業熟悉這些反避稅制度,唯一就剩兩岸租稅協議還未生效,目前財政部也在評估是否要重新檢討日出的時間。
宋秀玲強調,現在國際反避稅已如火如荼,台灣若沒做,就變化外之民。因為評估一個國家稅制進不進步,就要看是否符合國際趨勢,如果台灣不做,就會被認為不夠國際化,尤其反避稅制度都針對跨國企業,其包含本土跨國企業及外國的跨國企業,若台灣租稅無法與國際接軌,本土跨國企業到海外投資或做生意都會遭受較大挑戰。
她說,跨國本土企業在海外可能會被認為納稅依從度不夠、沒有誠實納稅的概念,到國外也容易被查稅,實際也有不少本土跨國企業在大陸及荷蘭遭查稅,後來希望政府透過雙邊租稅協定去協商,降低重複課稅情況。
不僅如此,若台灣稅制未與國際接軌,海外跨國企業來台投資,也可選擇不要在台灣繳稅,這不僅對台灣稅收有影響,也不符合公平原則,因此,宋秀玲也呼籲跨國企業及早因應,檢視投資架構進行調整,亦可降低企業重複課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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