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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病人自主權利法」三讀通過,台灣病人自主權利往前邁一大步,因此法將在明年施行,衛福部昨( 3 )日公布「病主法施行細則」、「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管理辦法」及「預立醫療決定書」格式。
衛福部醫事司長石崇良說,病主法最大重點,是當民眾遇到末期病人、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不可逆昏迷,及其他經公告的痛苦難耐疾病情形時,有自主選擇權,可拒絕或「在一段時間內」接受無效醫療,以獲善終。
石崇良說,病主法的施行細節是要補足母法未周全之處,例如病人擁有知情權,任何醫療處置及手術的「同意」均應以病人為優先,若病人沒反對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才能以關係人的同意做決定。
而且,民眾預立醫療決定往往是還在健康的狀態下簽立,離執行時間可能還有一大段距離,除了有紙本檔案,另也會掃成電子檔,加註於健保 IC 卡,不管紙本或電子檔均具相同效力,避免執行上出現困難。
不過,有醫師擔憂,若病人突然改變主意怎麼辦?石崇良則說,萬一病人突然改變醫療決定,應以臨床決定為優先;但若事前同意接受維生醫療,但在臨床上突然決定拒絕,因攸關生命,會要求患者先變更預立醫療決定,醫師再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