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名涉貪女檢察官陳玉珍 二審判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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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6日電)前高檢署檢察官陳玉珍被控收賄案,台灣高等法院今天認定她踐踏檢察官代表國家追訴不法的形象,危害司法公信,收賄期間長達79個月,犯罪所得2300萬元,判刑12年,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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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玉珍遭賭博電玩業者施永華檢舉,指控她長期當業者門神,收黑錢高達新台幣2300萬元,最高檢察署特偵組依貪污、洗錢等罪起訴陳玉珍、律師郭學廉;並依行賄、賭博罪起訴施永華,陳玉珍是首名涉貪的女檢察官。

一審台北地院開庭期間,陳玉珍一反先前在偵查時保持緘默,首度鬆口認罪,坦承違背職務收黑錢;台北地院民國103年7月判陳玉珍12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郭學廉犯洗錢罪,判處6月徒刑;施永華因自首行賄,依法免刑。

陳玉珍、郭學廉及檢方不服判決,均提起上訴,施永華部分,未上訴已定讞。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期間,陳玉珍多次因病無法為自己申辯而未出庭。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案發言人王屏夏指出,陳玉珍在收賄時,已從事檢察工作10多年,竟不思廉潔自持,從88年12月起每月收賄25萬元,期間長達79個月,金額高達2300萬元,踐踏檢察官代表國家追訴不法的形象,更出賣國家檢察權最深層的核心價值,危害司法公信。

王屏夏指出,合議庭審酌陳玉珍已認罪,也已繳回全部犯罪所得2300萬元,依違背職務收賄罪,判她12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同案被告、與陳玉珍有私交的郭學廉幫助藏匿金錢及洗錢,判刑6月。全案可上訴。(編輯:李錫璋)107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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