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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因不勝酒力而醉倒,李姓友人另加開一個房間,林男將女子移到新房間的床上後,認有機可乘,加以性侵得逞後,逕自離去。女方隔天下午1時許清醒,驚覺衣衫不整,向旅館人員求助,並報警處理;警方循線逮捕林男到案。
一審法院判林男4年徒刑,經上訴,由高院審理,林男請求以司法互助方式,委由陸方訊問李姓友人,欲證明他們三人當時為合意性交。
高院認為以相關證據,李男當時並不在房內,且查扣的衛生紙團及床單,還有受害女子內褲及陰部的檢體,均與林男的DNA相符,並無林男以外的DNA,認定林男犯行明確,今天駁回林男上訴,維持一審刑度,還可上訴。(編輯:方沛清)107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