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南投縣長李朝卿涉收回扣 判刑定讞須入監

中央社 社會 / NOW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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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8日電)前南投縣長李朝卿被控藉災修復建等工程,向包商收取回扣、賄賂。二審認定他涉犯111罪,最高法院今天駁回其中8件回扣案的上訴而告定讞,李必須入監,其餘103案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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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卿被判刑確定的案件計有8件回扣案,犯罪所得為新台幣946萬元,8罪各判刑12年至14年不等,實際應執行刑將由檢方向法院聲請裁定,最高法院已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此外,李朝卿妻舅簡瑞祺雖非公務員,但藉縣長妻舅身分共同收取不法利益,最高法院今天駁回其中6件回扣案的上訴,各處11年2月至11年10月不等徒刑,其餘15件回扣、收賄案發回更審。

李朝卿被控在辦理縣府莫拉克風災復建工程等120多項工程時,向包商收取回扣。他在民國101年11月被檢調在辦公室,搜出裝有現金的茶葉罐遭收押禁見,102年被檢方起訴。

南投地方法院一審認定李朝卿犯罪事實包括96件回扣案、15件收賄案,共計111罪、不法所得1948萬元,判他徒刑30年、褫奪公權10年。

李朝卿不服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台中高分院二審改判他22年、褫奪公權10年。

案經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認為,李朝卿所涉8件回扣案的原審判決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駁回上訴,其餘部分有事實認定記載不明、主文與事實矛盾等違背法令之處,因此發回更審。(編輯:方沛清)107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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