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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上訴至三審後,昨( 18 )日最高法院認定,李朝卿被指控收賄 111 件工程案中,有 8 罪事證明確,因此駁回上訴,每罪各判 12 至 14 年不等,累積合計為 98 年有期徒刑定讞,不過因我國有期徒刑上限為 30 年,將由檢方另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
面對此判決,李朝卿本人錯愕表示「怎麼會這樣?」他不斷告訴媒體太不合理,認為自己是選舉操作下的「犧牲品」。李朝卿說自己會在這個時間點被判刑根本是淪為選舉的工具「怎麼這樣,沒有收錢,也沒有說有人送錢給我,我變成有罪,那有收錢的反而沒有罪,所以這個合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