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個貪汙罪遭重判98年 李朝卿喊冤:司法淪為選舉工具

▲最高法院依 8 個貪汙罪判前南投縣縣長李朝卿有罪定讞,刑期長達 98 年。李朝卿批司法不公。中央社記者林恆立南投縣攝         103年3月15日
▲最高法院依 8 個貪汙罪判前南投縣縣長李朝卿有罪定讞,刑期長達 98 年。李朝卿批司法不公。中央社記者林恆立南投縣攝 103年3月15日

編輯中心 / 綜合報導

前南投縣縣長李朝卿被指控在辦理風災道路修復等八件工程中收受回扣 946 萬元,最高法院日前依 8 個貪汙罪判有罪定讞,若是以一罪一罰累計,刑期長達 98 年。李朝卿聽聞此消息,大批司法不公,強調自己沒收錢卻被判有罪「這個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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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卿被控在 2005 至 2012 年擔任縣長期間,利用縣政府發包風災後聯外道路災修復建、排水改善、野溪護岸等逾百件工程案,由李朝卿妻舅簡瑞祺多次擔任白手套,向廠商收受回扣、期約或賄款。

全案上訴至三審後,昨( 18 )日最高法院認定,李朝卿被指控收賄 111 件工程案中,有 8 罪事證明確,因此駁回上訴,每罪各判 12 至 14 年不等,累積合計為 98 年有期徒刑定讞,不過因我國有期徒刑上限為 30 年,將由檢方另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

面對此判決,李朝卿本人錯愕表示「怎麼會這樣?」他不斷告訴媒體太不合理,認為自己是選舉操作下的「犧牲品」。李朝卿說自己會在這個時間點被判刑根本是淪為選舉的工具「怎麼這樣,沒有收錢,也沒有說有人送錢給我,我變成有罪,那有收錢的反而沒有罪,所以這個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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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倪珍報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