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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易餘說: 「藥頭參選兼買票,萬一當選,讓這樣的人未來掌握地方預算資源、甚至未來可能做到更高位置,後果讓人不敢想像。」他說,藥頭很有錢,且毒品危害非常嚴重,他主張以後販毒者經判刑確定,終身不得參選。
他並說,以後要參選的人必須提出6個月內尿液檢驗結果,比照運動賽事奧運選手的檢驗禁藥標準,只要查到服用禁藥就不能參選。
蔡易餘表示,販毒者與吸毒者規範不同,被查到毒品吸食者,當次不能登記參選,但下次如果已經戒毒有成,應給予改過自新的機會。
蔡易餘提案規範,曾犯毒品危害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者終身不得參選;如果驗尿有毒品反應,不得登記。
他認為,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關係到候選人的消極資格,第27條規範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的資格已經不合時宜,現行規定犯貪污罪、賄選罪不得參選,而毒品販售者的危害不亞於貪污或賄選,也應列為終身不得參選的對象。(編輯:楊玫寧)107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