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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說,因此特教法修正草案將特教評鑑改為至少4年一次,若特教評鑑與其他校務評鑑一起辦理,則依學校的評鑑週期辦理;目的是減少教師行政負擔,讓教師有更多時間照顧孩子,達到行政減量。
另外,官員指出,現行特教法欠缺對特教教師授課時數的授權規定,以及專任特教教師兼任主任、組長或秘書等行政職的規定;修正草案新增授權各主管機關,也就是地方政府教育局訂定特教教師授課節數,並納入特教教師兼任行政職的相關規定。(編輯:林興盟)107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