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法務部丟汽油彈 男遭判1年10月

中央社 社會 / NOWnews
中央社 社會 / NOWnews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5日電)李姓男子今年5月到法務部丟汽油彈遭到起訴。台北地方法院今天依放火燒毀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未遂罪判他1年10月。可上訴。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檢方起訴指出,李男5月31日下午到加油站購買新台幣44元的95無鉛汽油後,坐計程車前往法務部,提著紙袋走進法務部大門,紙袋內有一支裝有棉條的汽油瓶。

李男在服務台前約2公尺處點燃棉條後,將紙袋拋向服務台,所幸火勢不強當即熄滅,並未引起大火。

保全人員見狀立即阻止並欲制伏李男,李男又突然從斜背包取出一支汽油瓶丟向地上,導致汽油流溢整個大廳,拿出打火機想點燃汽油,但遭保全制止。

一名不願具名的法務部員工說,當時聽到玻璃碎裂聲離開辦公室察看,聽到男子高喊「我就是第二個王炳忠」、「台灣人袂覺醒(台語)」等語。

北檢偵辦後認為,李男的動機雖非基於私人利益,不過他的行為對社會所生的負面影響至鉅,依法將他起訴,並建請法官量處適當刑罰。北院審理後,今天宣判。(編輯:張銘坤)1071025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AI倪珍報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