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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暫定古蹟形同古蹟,文化局今天邀集文資委員諮商相關單位責任,土開總隊、水利處、水利處委外廠商和涉案的怪手司機都出席說明事發經過。
田瑋轉述會議結論指出,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103條,對破壞暫定古蹟的行為人可處6個月到5年有期徒刑,且可併科罰金新台幣50萬到2000萬元;事發後文化局已報案,將交由法院判定包商及怪手司機刑責與罰鍰。
另外,田瑋說,有委員提出,工程開發單位在古蹟周邊進行拆除工程前,應先提報拆除計畫,但在這起案例中,委託單位、受託單位都沒有提醒監造設計單位,須先提報暫定古蹟周邊房舍拆除計畫,因此,土開總隊、水利處和包商都不能免責。
他表示,由於承包商已觸犯文資法103條,在法律上以刑事罰優先,因此文化局僅以103條告發承包商;至於土開總隊與水利處的責任,根據文資法106條罰則,可處30萬到200萬元罰鍰。
田瑋指出,實際開罰額度要等簽報市府首長核准後,才會對外說明,結果大約會在1個月後出爐。
水利處總工程司張凱堯表示,尊重文化局裁決,將全力配合文資委員要求及法院的後續調查。
土開總隊副總隊長范乾峯則說,土開總隊人員今天出席會議說明後就被要求離場,並未被告知文資委員最後的決議。
他表示,破壞暫定古蹟的行為人涉及刑責,但土開總隊不應被處以行政罰;若裁決出爐後認為有不妥之處,土開總隊會提行政救濟解決。(編輯:方沛清)107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