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條款可分割揪團投票?顧立雄:持股符合資格前題下

▲ 金管會主委顧立雄。(鉅亨網記者郭幸宜攝)
▲ 金管會主委顧立雄。(鉅亨網記者郭幸宜攝)

鉅亨網

新版公司法 11 月 1 日將上路實施,其中以持股過半的股東可召開股東臨時會最受矚目,外界關注,外資保管銀行可否以「分割揪團」的方式,由其中一人出面召開股東臨時會,金管會主委顧立雄說,在持股滿 3 個月並符合資格的前題下,金管會將研議放寬,是否可分割專戶,由部分受益人擔任召集人召集股東臨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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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 173 條之 1 同意持股過半的股東可召集召開股東臨時會,被外界俗稱為「大同條款」

顧立雄今日陪同財政委員會前往證交所進行業務考察,會前受訪時,針對新版公司法外資保管銀行的實質受益人可否以分割揪團的方式投票?對此,顧立雄說,如果專戶有 100 張,這 100 張全數符合公司法 173-1 條件,可研議由其中一人擔任召集人召開股東臨時會。

顧立雄說明,金管會的立場是,在「保管專戶持股全部滿三個月並且符合資格」的前提下,會考慮研議是否放寬以分割專戶的方式,由部份受益人來擔任召集人召開股東臨時會。

但顧立雄也強調,如果專戶中只有一部份持股滿三個月,但部份持股未滿三個月,這樣還是不能召集人召開股東臨時會。

媒體報導,外資來台買股大多委由外資保管銀行保管帳戶,而公司法 181 條又允許外資保管銀行可以「分割投票」。

不過日前經濟部開會,外資保管銀行與股代幾乎認為,外資帳戶進出頻繁,要認定連續持股滿三個月,在實務執行上難度頗高,因此金管會原則上不同意外資保管銀行「分割揪團」,但如果全部持股滿 3 個月,且全數符合資格,金管會正研議,是否可由一部人召開股東臨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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