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顧立雄今日陪同財政委員會前往證交所進行業務考察,會前受訪時,針對新版公司法外資保管銀行的實質受益人可否以分割揪團的方式投票?對此,顧立雄說,如果專戶有 100 張,這 100 張全數符合公司法 173-1 條件,可研議由其中一人擔任召集人召開股東臨時會。
顧立雄說明,金管會的立場是,在「保管專戶持股全部滿三個月並且符合資格」的前提下,會考慮研議是否放寬以分割專戶的方式,由部份受益人來擔任召集人召開股東臨時會。
但顧立雄也強調,如果專戶中只有一部份持股滿三個月,但部份持股未滿三個月,這樣還是不能召集人召開股東臨時會。
媒體報導,外資來台買股大多委由外資保管銀行保管帳戶,而公司法 181 條又允許外資保管銀行可以「分割投票」。
不過日前經濟部開會,外資保管銀行與股代幾乎認為,外資帳戶進出頻繁,要認定連續持股滿三個月,在實務執行上難度頗高,因此金管會原則上不同意外資保管銀行「分割揪團」,但如果全部持股滿 3 個月,且全數符合資格,金管會正研議,是否可由一部人召開股東臨時會。
更多精彩內容請至 《鉅亨網》 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