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密件公文輕易外流 令人質疑政府機關螺絲鬆了

▲外流的監察院密件公文。(圖/記者陳聖璋翻攝)
▲外流的監察院密件公文。(圖/記者陳聖璋翻攝)

記者陳聖璋/台南報導

一份監察院行文予法務部的密件公文出現在社群網路,讓選舉候選人拿來作為選戰攻防,恰逢選舉期間,甚為敏感。這份密件公文發文日期為107年10月25日,解密日期為112年11月6日,未解密之中央部會公文,是誰流出的?檢調單位應主動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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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監察院表示,確實有該份公文,是監察院行文予法務部的,對於流出是否進行徹查?監察院則說,因為該公文屬密件,後續無法說明。而法務部也證實確有收到該公文,針對公文流出,是否進行調查?法務部指出,研判應非自法務部流出,疑是公文副本胡姓受文者所流出。

該公文主旨為,「據訴,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審理100年度上訴字第268號,立法委員黃偉哲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業已肯認其有收受政治獻金事實,惟該行為涉嫌違反政治獻金法,詎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迄今尚未依職權進行犯罪偵查,涉有違失等情乙案,請妥處徑復並復知本院。」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說明,機密文書區分為國家機密文書及一般公務機密文書。國家機密之變更或解密,應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0條第1項規定,由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依職權或依申請,適時變更或註銷其機密等級,並通知有關機關;一般公務機密文書之解密,依文書處理手冊第72點第3款規定,由原核定機關權責主管核定之。爰機密文書之解密作業,應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4章及前開手冊第72點第5款與第73點規定辦理,先予敘明。

另,機密文書辦畢歸檔時,如尚未依規定完成解密程序者,應依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由承辦人員使用機密檔案專用封套裝封,並於封套上載明應載事項,續於封口簽章後,送檔案管理單位歸檔;如歸檔時已完成解密程序,則以普通件辦理歸檔。另依同辦法第22條第2項及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22.4.6.2規定,檔案管理單位應定期清查機密檔案;清查機密檔案時,檔案管理人員針對解密條件已成就或未列解密條件者,應彙編機密檔案目錄送請業務承辦單位檢討,並由承辦人員依法令辦理機密等級之變更或解密事宜。

顯見機密文件之處理得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民眾質疑,中央層級機關單位之密件公文竟然如此輕易外流,那還有「機密」可言嗎?政府機關螺絲也未免太鬆了吧?沒有行政怠惰嗎?不用追查、究責嗎?洩漏政府機密文件沒有觸法嗎?

選舉期間,相關選舉議題之操作都很敏感,稍一不慎即易觸法,不僅候選人及其團隊,媒體、新聞工作者、社群管理者等,甚至公然散布相關訊息之民眾,不得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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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倪珍報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