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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指出,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9條第3項規定,廣播電視事業從事選舉或罷免相關議題的論政、新聞報導,或是邀請候選人、提議人參加節目,應秉持公正、公平的態度處理,不得有無正當理由的差別待遇,如有違反,將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規定,衛廣事業製播節目時,應尊重多元文化、維護人性尊嚴及善盡社會責任多元,製播新聞及評論也應注意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
NCC表示,各新聞頻道身為媒體公器,報導選舉相關議題時,應確實遵照上述規定,如果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者,NCC除了移請中央選舉委員會依相關規定處理,也會視是否有營運不當導致損害視聽眾權益的情事,依衛星廣播電視法予以警告,或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按次處罰。(編輯:蘇志宗)107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