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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進行酒測,結果謝女的酒測值為0.26毫克,便依違反刑法不能安全駕駛現行犯逮捕。
謝女供稱,她和朋友誤以為電動車是電力發動,而非汽油發動,所以酒後駕車也不會觸法,才僥倖騎車返家,豈料路途中遇見警方攔查。
員警當場告知「電動車具有馬達,屬刑法185條之3規範之動力交通工具,酒後都不應駛上道路」,謝女才恍然大悟,卻為時已晚。
全案詢後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檢方偵辦。
文山二分局提醒,近年來環保意識提高,騎乘電動機車的民眾也越來越多,但應了解酒後騎乘電動機車為觸法行為,甚至就連騎乘腳踏車也是違法行為,呼籲酒後勿心存僥倖而駕駛交通工具,以確保自身和用路人的安全。(編輯:李錫璋)107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