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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幼玲說,依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身心障礙者可以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下生育子女,而國家應提供相關的資訊和必要的措施,讓障礙者得以實踐這項權利。國內的「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也規定應提供身心障礙者兩性交往、親職、婚前與婚姻教育及諮詢輔導措施,並提供生育諮詢、產前、產期、產後及嬰幼兒健康服務的必要協助等。
王幼玲表示,將了解地方政府是否有提供這名心智障礙母親親職教育、生育諮詢、產前、產後的必要協助,各縣市有無落實「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第42條所訂的法定服務規定,相關執行情形為何,實有深入調查必要。(編輯:林沂鋒)106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