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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高行審理後,10月17日裁定中選會應受理黃士修於9月13日提出的「以核養綠」公投連署書,並併入黃士修於9月6日提出的「以核養綠」公投案處理。
北高行指出,檢視公民投票法第12、13條規定,公民投票法是程序性質法規,「公投提案以通過為原則,不通過為例外」;若因程序上缺失而有可能駁回者,法規上則有給予補正的設計。
北高行認為,黃士修就連署人數的顧慮,再次提出連署書以求合法,中選會應本於「公民投票案以通過為原則,不通過為例外」的立法目的,以及應「以誠信方法為行政行為」,並應「注意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因此依法無拒絕的理由。
中選會不服裁定,提起抗告,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
最高行政法院今天認定,中選會在10月24日作成公告成立的終局決定,將「以核養綠」列為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16案,依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2項規定,定暫時狀態的處分是為防止發生重大的損害或避免急迫的危險而有必要時,於爭執的公法上法律關係尚未經確定終局裁判前,作成暫時擴張聲請人法律地位的措施。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本件權利已獲保障,難認有定暫時狀態處分而給與「暫時」權利保護的必要,因此自為裁為駁回黃士修的聲請。全案確定。(編輯:張銘坤)107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