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文賓被控溺殺雙屍案 最高法院12/7宣判

中央社 社會 / NOW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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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6日電)男子沈文賓為覓尋妻子,涉嫌擄走妻子2名友人並溺斃棄屍,更三審遭判死刑。最高法院今天開庭,沈的律師三問「這條命真的不能留嗎?」全案將於12月7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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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文賓被控於民國101年12月間,不滿分居的張姓妻子避不見面,與胞弟沈文夏一同前往宜蘭一處檳榔攤,擄走妻舅的潘姓女友,要求潘女聯絡妻子出面,還一併押走當時在店內、毫無關係的呂姓男子。

沈文賓不滿潘女無法聯繫上妻子,與沈文夏將呂男與潘女押到原桃園縣大溪鎮一處產業道路,綑綁兩人手腳,推進灌溉水溝,陸續溺殺呂男及潘女,再將屍體載到新北市三峽恩主公醫院停車場棄屍。

台灣高等法院更三審6月底判哥哥沈文賓死刑,弟弟沈文夏無期徒刑。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今天開庭就沈文賓部分進行言詞辯論,聚焦沈文賓押人後殺人應論以一罪或數罪,及量處死刑是否不當或違法等2大爭點。

沈文賓委任律師與最高檢察署檢察官都同意,沈男是另行起意殺人,原審認定沈男是一行為觸犯妨害自由、殺人等罪而從重論以殺人罪有違背法令之處;但檢察官認為沈男殺害2人應論以兩罪,律師則認為應僅論一罪。

檢察官當庭提示呂男、潘女陳屍照片,主張沈文賓並無救治被害人之意;沈的律師則表示,沈男犯案出發點是想找回妻子,造成2人死亡並非原先可預期的結果,犯後已盡可能賠償被害人家屬、表示悔意,三問合議庭「這條命真的不能留嗎?」

沈文賓的律師還主張,法院對於最重大之罪的認定沒有標準,同樣都是與被害人關係不深、素不相識,同樣都參與押人、殺人犯行,沈文賓的弟弟卻被判無期徒刑,在欠缺標準的情況下,當死刑判決存乎法官一念之間,不無恣意判決的疑慮。

沈文賓的律師另表示,原審未完整調查量刑因素,也未依國際兒童權利公約規定,將沈文賓未成年兒子的最大利益納入考量,呼籲合議庭「寧於必死之中求其生,勿於可生之處任其死」。

檢察官則表示,沈文賓故意殺人造成2人死亡,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指最嚴重的犯罪,無庸置疑,國際兒童權利公約也未要求不得判處兒童父母死刑,請求法院自為判決並維持死刑。

審判長最後諭知,全案於12月7日上午10時宣判。(編輯:李亨山)107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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