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原因致逾期繳納稅捐 免徵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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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范正祥台北20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納稅義務人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原因致逾期繳納稅捐,免予加徵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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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稅捐稽徵法第20條條文規範,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提案修正的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賴士葆認為,為求公允,並符公義,宜參酌契稅條例及關稅法相關規定,增訂稅捐稽徵法第20條但書規定,免予加徵滯納金。

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修正稅捐稽徵法第20條條文明訂,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的事由,致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納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提出具體證明,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經核准者,免予加徵滯納金。

另外,現行稅捐稽徵法第48條條文針對享租稅優惠的納稅義務人若有嚴重逃漏稅情事,應停止並追回其優惠待遇,卻未明訂是否應將其姓名與相關資料進行公告。

提案修正的民主進步黨籍立委郭正亮主張,減少條文模糊空間,修補法律漏洞。

院會今天討論此案時,採納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日前審查通過的修正版本,第48條條文新增,依規定停止並追回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享受租稅優惠待遇者,財政部應於該停止並追回處分確定年度的次年,公告納稅義務人姓名或名稱。(編輯:張良知)107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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