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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天上午8時左右,王男因酒醉在浴室嘔吐,不慎跌倒撞到頭部,造成後腦紅腫、鼻孔流血,倒地不起;呂女聽到撞擊聲到浴室查看,雖然王男尚能對話,但無法起身行動,她便打內線電話聯繫旅館櫃台人員。
然而旅館人員在房外敲門時,呂女對他們稱「不須協助、可自行處理」,不讓人進門;同日下午3時左右,旅館人員要向呂女收休息費新台幣680元,這時王男仍倒臥在浴室不起,呂仍對旅館人員說不須協助。
呂女最後在1月23日下午6時30分左右離開旅館;房務人員在1月24日中午12時前往查看,發現王男倒臥浴室並打電話叫救護車,王經急救後因顱內出血變成植物人。
一審法院今年8月初依遺棄致人於重傷罪,判呂女有期徒刑4年,案經上訴,由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審理。(編輯:張銘坤)107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