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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調查,這7家公司,其中一家保全公司捐贈時,與新北巿政府及國防部分別有勞務類巨額採購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依法不得捐贈政治獻金,其他6家公司在捐贈時的前一年度,公司的資產負債表顯示為負數虧損狀態,也是依法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法院指出,依政治獻金法規定,收受不得捐贈對象的捐贈,於收受1個月內返還捐贈者,不能返還時,於收受2個月內繳交監察院繳庫,蔡適應確實違反規定,且蔡適應多次從事競選活動,例如參選基隆巿議員,並設立政治獻金專戶,對政治獻金法應有所了解。
法院指出,蔡適應取得收受政治獻金的權利,就負有查證、返還或繳庫的義務,蔡只用口頭電話詢問捐贈者,並未利用經濟部或內政部等機關提供的網站或另以書面請求方式查詢,已有過失;監察院開罰並無違誤,也無違反比例原則,蔡適應請求撤銷處分無理由,判他敗訴,還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07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