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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家屬控告蔡男及吳男,台北地檢署認定2男有殺人的犯意,依殺人罪嫌起訴2男;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時,2男承認動手動腳,但都強調不認識余男,無怨無仇,沒有殺人犯意和動機。
法官依據監視器畫面認定,蔡男首先動手毆打余男,用重拳毆打頭部逾10次以上,每次下手力道重,凶殘程度與犯罪情節顯然較吳男重。
法官認定,2男犯行不構成殺人罪,但考量2人因一時激憤集中合擊被害人頭部,導致余男死亡,且未和死者家屬達成和解,依傷害致死罪論罪,判店員及店長分別8年及7年半徒刑。(編輯:張銘坤)107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