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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玉煇指出,保險業過去之所以保存未投保消費者的個資,主要是避免因拒保可能衍生的申訴糾紛,金融評議中心也常接獲民眾投訴,對於保險業無故拒保或是拒保理由不能接受,影響到就醫權益,由於申訴並無期限,保險業往往會留存資料自保。
此外,也有民眾投書至金管會,質疑業者保存未承保的消費者個資,擔心自己個資遭到利用,金管會在保障消費者個資及業者權益的前提下,明定保險業對於未承保的保戶資料,若沒有申訴、調解等狀況,保存期限不得超過5年,也就是5年內保險業要依法刪除未承保的保戶資料,消費者也有權主動要求保險業刪除。(編輯:張均懋)107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