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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也要求銀行負責人遵守競業禁止的基本盡職條件,授權主管機關可就禁止銀行負責人涉及利益衝突,訂定相關規範。例如若銀行負責人違反利益輸送,可命其限期調整,若屆期仍未調整者,可予以解任。
另外,為強化防制洗錢國際合作,草案明定政府可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簽訂合作條約或協定,並基於互惠原則得請相關機構提供必要資訊予該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
草案並增訂行政管制措施,以有效導正銀行違規行為,未來主管機關將可運用各種監理措施督促銀行採取改善行動,例如限制投資、命令限期裁撤分支機構等。(編輯:鄭雪文)107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