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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企銀表示,該協約從去 (2017) 年 6 月開始與企業工會團體商議續約事宜,但碰上勞動法令修改,因此新版的團體協約內容最終歷時將近一年半的時間,才拍板定案。
彰銀今年 5 月中旬也與該行工會簽訂「團體協約」,條約內容也同樣優於現行法令,包括:每年有 14 天事假、7 天的家庭照顧假與 30 天病假,而這也是彰銀自 2005 年 3 月首次簽訂團體協約以來,睽違 13 年再度簽訂團體協約。
企業為鞏固員工向心力,促進勞資和諧,多半會透過簽訂團體協約明確規範勞動關係與勞動條件,協約內容由勞資雙方代表參酌勞工相關法令、同業團體協約版本後討論拍定,一般而言,為維護勞工權益,團體協約的勞動條件多半會優於現行勞動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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