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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也明定,自願性休漁及禁漁期間的獎勵,其申請資格、條件、應備文件、程序、獎勵金額、核給方式、廢止條件及其他應遵守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在全案三讀後,立法院會也通過附帶決議,自107年9月1日起對於休漁獎勵期間內,累積出海作業90日以上及在國內港口休漁120日以上漁船、舢舨及漁筏,提高自願性休漁獎勵金,單一漁船、舢舨及漁筏年度自願性休漁獎勵金2萬元,另漁船並依其噸數計算,每噸加發1500元,單一漁船年度自願性休漁獎勵金以20萬元為上限。(編輯:林沂鋒)107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