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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考選部官員表示,現行藥事法規定,可以從事中藥販賣業務者,除了82年以前的從業人員可以繼續經營外,必須通過國家考試才能從事本項業務。
官員指出,這包括二類國家考試,一是依照藥事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得以聘任中醫師藥師藥劑生駐店管理之方式經營中藥販賣業,或依照第35條規定,由藥師親自主持之藥局兼營中藥調劑等業務。二是依照藥事法第103條第4項,針對具備法定資格的4類人員,舉辦培訓、考試。
考選部表示,目前每年定期舉辦中醫師、藥師考試,穩定提供考試及格人數。不過,藥事法第103條第4項規定,基本上是落日條款,欠缺未來性,如果衛生主管機關政策上決定要舉辦藥事法這項落日條款的培訓及考試,仍應請衛生主管機關先行釐清此類人員是否具備專技人員的要件,考試機關會配合規劃考試方法、科目、及格標準等考試制度。但過去考選部多次行文行政院衛福部要求釐清未果。現行規定下考選部實無法主導規劃考試。
藥事法第103條是規範中藥販賣業務的經營及範圍,第4項規定,「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或在未設中藥師之前曾聘任中醫師、藥師及藥劑生駐店管理之中藥商期滿三年以上之負責人,經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領有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證明文件;並經國家考試及格者,業務範圍包括:中藥材及中藥製劑之輸入、輸出及批發;中藥材及非屬中醫師處方藥品之零售等。(編輯:林淑媛)107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