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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修正後的實施辦法規定,明年起持非中華民國護照入境且在中華民國境內停留日數未達183天的外籍旅客,同一天內向同一家貼有現場小額退稅標誌的特定營業人(免稅特店)購物,累計含稅消費金額達2000元以上、4萬8000元以下,可直接申請現場小額退稅,較原本2萬4000元的上限倍增,可望增加外籍旅客消費誘因,節省外籍旅客至機場港口退稅櫃台申請退稅的等待時間。
目前台灣對外籍旅客消費退稅的商家有3種類型,第一類是「一般特定營業人」,如部分珠寶店、名產店有特定標籤者,外籍旅客在這類型的商店消費可辦理退稅,但必須憑發票或是無實體發票載具到機場、港口才可申辦一次退稅。
第2類是市區店家小額退稅,在這些店家內消費,一定金額內可申請現場退稅,明年起消費金額上限提高至4萬8000元。
第3類則是特約市區退稅,外籍旅客在台北101、太平洋SOGO百貨忠孝店、新光三越百貨台北信義新天地A8館,及高雄漢神百貨等特約市區退稅櫃檯申請退稅,且退稅金額無上限。
此外,新版實施辦法也延後免稅特店得免使用電子發票的期限,有意加入外籍旅客購物退稅作業的營業人,除無積欠已確定的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外,應使用電子發票,但依現行實施辦法第4條第4項規定,尚未使用電子發票的營業人,今年底前仍得與中華電信公司締結契約,申請為特定營業人。(編輯:蘇志宗)107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