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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姓男子找上74歲黃姓男子負責里內買票事宜,11月初黃姓男子開始蒐集名冊,並交給倪姓男子里內共計133票賄選名冊,倪姓男子當場交付6萬6500元,及2000元發放買票的代價給對方。
黃姓男子又再找莊姓妻子與多名有投票權人,協助發放賄款給其他選民,案件經中檢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台中市調查處、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調查後,11月19日上午發動搜索,帶回相關證人、買票名冊等證物偵辦。
檢方陸續帶回有投票權人偵辦,經收賄者坦承並繳回收賄款項共計6萬1000元,檢方審酌證人證詞、扣押品與監視器畫面等證物後,依違反公職人員選罷法罪嫌起訴倪姓男子等9人。
公職人員選罷法規定,對有投票權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不行使投票權或特定行使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編輯:李明宗)107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