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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男自稱透過兩名身分不詳,擔任利鑫公司顧問的男子推派擔任台灣區負責人,在民國103年1月起,租下台中、高雄、台北與新竹等地飯店,舉辦投資說明會。
黃男向民眾說明投資方案,包括投資1萬至2萬9900美元間,每週可固定獲利2%。投資3萬至9萬9900美元,每週可固定獲利3%。投資10萬至50萬美元,每週可固定獲利3.1%到3.5%。
此外,參與投資者招攬其他會員加入投資,可領取下線分紅與組織獎金。黃男共招攬20人投資總計615萬3412美元及港幣166萬165元(折合新台幣逾1億元)。
103年10月間黃男未再支付紅利,投資人血本無歸,才發現受騙,案經調查局台中市調查處移送台中地檢署偵辦,黃男被依違反銀行法罪嫌起訴。
台中地院法官審理時,黃男矢口否認違反銀行法、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等罪刑,辯稱都是其他兩名顧問拜託他去做的,他僅是單純的參加者,並非實際參與管理與決策。
法官審酌多名證人證詞、說明酒會紀錄與帳冊證據,認定黃男證詞與事實相違、無可採信,且已具體妨害國內金融秩序及經濟安定,今天依違反銀行法、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等罪,判處他8年6月徒刑,可上訴。(編輯:陳俊碩)107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