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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處說,電子煙中所使用的加熱菸液或彈,如含有尼古丁成分,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涉違反藥事法第20條及第22條的偽禁藥規定,違反者可逕依同法第82及83條的規定,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若未經核准擅自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
若宣稱電子煙產品可戒菸或降低菸癮等醫療效能,則違反藥事法第69條的規定,依同法第91條規定,處6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即使電子煙產品不含尼古丁成分,因外形類似菸品,亦已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4條,處製造或輸入業者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回收。
食安處呼籲,電子煙與我國正式核准許可的含尼古丁戒菸藥物相較(如戒菸貼片),不管是品質與安全都未經證實,且是否具有戒菸效能也未有充分證據證實,現行藥事法對於販售不法電子煙的罰則相當重,籲請進口商、販售業者等勿輕易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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