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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於院會後記者會指出,這次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的修正包括增訂競選、罷免廣告的刊播者、出資者姓名等資訊應公開,而公開內容及方式由中選會定之;禁止境外(外國、陸港澳)資金資助競選、罷免廣告;媒體負留存廣告資料之義務,供主管機關查驗,內容及方式由中選會定之。
根據修正草案規定,報紙、雜誌、廣播電視、提供數位通訊傳播服務者、網路業者或其他媒體,刊播競選或罷免廣告,應進行查證,不得接受外國、陸港澳資金直接或間接委託刊播的競選或罷免廣告;違者最高可處新台幣1000萬元或廣告費2倍以下罰鍰。
根據草案說明,這項新增條文是為遏止外國勢力藉由委託播送廣告,影響台灣國內選舉或罷免活動,增訂外、陸、港、澳資直接或間接在台灣刊播競選或罷免廣告的規定,同時,課予刊播業者以及仲介刊播廣告者,負有查證委託經費是否屬於外、陸、港、澳資的義務。(編輯:林興盟)1071213